第二届“数字经济”下的合同与治理研讨会简报

发布者:哈特中心     时间:2022-07-02

2022年6月11日,奥利弗·哈特合同与治理研究中心通过线上zoom会议的方式举办了第二届“数字经济”下的合同与治理研讨会,并于轻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分享。

华东理工大学特聘教授、奥利弗·哈特合同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奥利弗·哈特于上午发表了“数字经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主题演讲;Cirio律师事务所合伙人,Oliver Hart教授近期研究合作者David Frydlinge在下午发表了“波动、不确定、复杂、和模糊世界中的合同”主题演讲。

50年前,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最大化企业的市场价值。SVM(Shareholder Value Maximization)几乎成为经济学家信奉的铁律。奥利弗·哈特教授的近期研究成果则认为SWM(Shareholder Welfare Maximization)才是企业行为的准则,这一观点也与近年来观察到的企业行为相吻合。在演讲中,哈特教授以治理污染为例,指出企业在治理污染方面具有相较于个人的比较优势,从社会最优的角度出发,企业应承担这一责任;同时股东会考虑自己的决策对他人的影响,表明股东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他们可以通过两种机制促使企业承担治理污染的社会责任。第一种是“Voice”机制,股东可以使用他们的投票权要求企业选择清洁的生产方式,股东的社会责任感越高,股东数量越多,都会增加企业选择清洁生产方式的概率。另一种是“Exit”机制,股东通过从高污染企业撤资(divest)的方式,降低高污染企业的市值进而逼迫管理者选择清洁的生产方式。哈特教授指出尽管目前“Exit”机制在现实中更常见,但其往往因为撤资人数不足,低社会责任感的股东接收卖出的股票等等因素而难以达到效果,“Voice”机制则不会有这方面的问题,其更可能实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取得良好的污染治理效果。“Voice”机制的问题在于个人股东没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到企业的每一项投票之中,但数字经济时代带来一些解决方法,比如代理咨询服务代替个人投票,能识别投资者偏好的共同基金以及提供事先安排投票选项的基金公司,供投资者选择等等,统计数据也表明,“Voice”机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

在当今波动、不确定、复杂、和模糊的世界下,基于交易的传统合同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新型的基于关系的合同应运而生。传统的合同方法灵活性低,难以根据现实波动而变化,也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哈特教授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指出合同可以作为双方行为的参考点,但可能会出现“Shading”的报复性行为。关系型合同在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和尽可能减少“Shading”行为上提供了一个平衡点,它更关注合作这个行为本身,以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约束双方,基于双方合作的共同利益来实现风险管理,营造了一个灵活多变的合作关系,双方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实时调整协商。建立关系型合同的主要步骤有以下几点:确定合作讨论基础与信任关系,共同建立愿景与目标,采取得到共识的方向准则,整合预期与共同利益,保持合作伙伴关系。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闫海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聂辉华,上海区块链研究中心主任马小峰,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华东理工大学奥利弗·哈特合同与治理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秦向东,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院长马铁驹,副院长吴玉鸣和华东理工大学奥利弗·哈特合同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蒋士成教授,企业家代表中科数据CEO方清彬,中能鼎立创始人兼CEO臧华文,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董事长蒋晔,悦一资本/悦一投服主管合伙人,广州美术学院客座教授及数学艺术科研所发起人杨延华,宁圣农业供应链集团副总裁,环杭州湾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江鹏以及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经济系的部分师生共同参与了此次研讨会,大家围绕报告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在上午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中,各位专家学者围绕报告的结论以及相应的拓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王永钦教授问及了演讲内容在信息聚合方面的应用可能,比如在格罗斯曼-斯蒂格利茨框架下,Voice机制是否比Exit机制在信息聚合方面更有效?哈特教授认为信息聚合有助于最大化企业市值,但与本演讲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关系不大,它可能是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聂辉华教授指出,在演讲的分析框架中,股东投票时会导致自身付出成本,但是得到的收益却由世界上所有人分担,这是否偏离了传统的决策分析理论?哈特教授认为,只有某议题下双方实力大致均等时,投票才是有意义的,当股东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就会想到如果自己投票赞成清洁生产,整个社会就会得到巨大收益,这一分析并没有错误。华东理工大学的学生王健赟提问,股东的社会责任偏好是否会影响到企业经理的激励,公司在激励设计中是否会遇到多任务目标的情况,中国国企已经承担了稳定就业的社会目标,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无法实现最优激励?哈特教授认为,股东如果想要经理不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他们的确需要做出有别于传统的激励,不能仅仅给予经理一定的股份来实现激励,另一种可能是如果对环境的影响是难以测量的,那就可以考虑降低这方面的权重,转向比如固定工资等激励方法,最后哈特教授补充道,人们目前对于环境影响的测度方法仍有争议,但随着未来对此方面的需求越来越高,会催生出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测度方法,我们可以给予这样的测度机构充分的信任。

        在下午的关于VUCA背景下的新型合同的研讨会中,各位专家学者围绕报告的结论以及相应的拓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也有部分问题征集于轻直播平台。在Q & A环节,蒋士成教授基于征集的问题,做出了以下提问:在基于关系的合同中,如果出现了具体的情况我们应如何治理并且完善其中的细节?David Frydlinge指出在修订合同时,我们应确立一个基本的框架原则,比如对双方之后的利益冲突应如何处理;在特定行为中,基于关系的合同相较于传统合同确实更少描述细节,但其也有补偿机制,体现在治理原则之中。如果初始合同订立者退出,其他合作者加入,他们需不需要重新订立关系合同,关系合同有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解决这一问题?David Frydlinge回答道,在订立合同时我们不应过于依赖某一个人,并且需要建立规则来确定各方在某一合作人离开前得知该信息,在新旧交替时保证一段适应期。秦向东教授问及传统合同的最终手段是诉诸于法院,那么新型的关系型合同亦是如此吗,从法庭的角度来说,对这两种合同是否有不同的处理方法?David Frydlinge指出,在订立关系型合同时,双方会把如忠诚等社会准测写进合同,法院会从这种社会规范的角度进行考量,最终给出一个公平的结果。华东理工大学副院长吴玉鸣问道,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之前已经签订的关系合同应如何调整实现损失最小化,以及是否可以举例说明社会规范条款的实际应用?David Frydlinge回应道,首先我们应考虑到关系型合同本身是具有差异的,其应对方法也应根据各自的架构而不同,部分企业在签订关系型合同时就已确立了一些应对准则,现实中也确实有基于疫情的调整案例,关于社会规范方面,在关系型合同中,双方不应把单独一方置于承担风险与损失的境况下,而应是通过协商,维持关系。蒋士成教授进一步问到关系型合同是否更多应用于上游企业,在下游合作伙伴中难以形成?David Frydlinge认为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关系本身而不是双方处于上游还是下游,在考虑到转换成本时,比如从一个客户转到另一个客户,以及其带来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关系型合同仍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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